高府办发〔2017〕63号
英国365bet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安市“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安市 “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英国365bet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 “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4〕20号)和《关于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7〕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托,在现有救助制度体系的框架内,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有效整合、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和综合效应,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和帮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具体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把“救急难”纳入构建“大救助”范畴,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功能,发挥各项救助制度作用,同时,加强各项救助衔接,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使各单项救助制度之间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形成救助合力,放大救助效应。其中,临时救助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困难问题;受灾人员救助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生存问题;救助管理机构解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食宿、协助返回问题;疾病应急救助解决重危伤病患者的急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困难问题等。
1、临时救助。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5〕10号)和《英国365bet关于印发高安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高府发〔2016〕2号)精神,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中的主体制度地位。在功能定位上,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着重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在救助水平上,立足“托底线”,同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快速响应急难对象的救助要求,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清楚的急难救助需求,可先行发放资金后履行审批手续。根据测算分配一定临时救助资金基数到乡镇(街道、垦殖场),由乡镇(街道、垦殖场)在权限内进行救助,增强临时救助时效。
2、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因灾、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自救人员,乡镇(街道、垦殖场)要主动迅速介入,按程序及时办理低保申报手续,在办结之前可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3、特困人员供养。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又有入院意愿的特困人员等,各敬老院、福利院要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应全部接纳,无偿提供服务。
4、受灾人员救助。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若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和乡镇(街道、垦殖场)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5、医疗救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严格按照赣民发〔2013〕4号文件执行医疗救助政策,在“救急难”工作中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做好与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紧密衔接,加强与大病保险政策协调,降低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力推动重特大疾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在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大病保险保持一致,扎实做好各项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工作,切实有效减轻贫困患者家庭负担。加快推进一站式网络即时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对急难对象的救助能力和救助时效。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6、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7、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安排敬老院入住或农村危房改造给予住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给予住房救助。
8、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保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9、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于各项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满足救助需求的急难事项,借助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给予个性化救助;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
1、主动发现机制。
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结合全市“三网”平台,利用网格化管理优势,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乡镇(街道、垦殖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主动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乡镇(街道、垦殖场)或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救助,避免因“漏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快速响应机制。
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按照乡镇(街道、垦殖场)为主,建立一个平台、开通一条热线、特殊急难问题快速上报”的要求,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
乡镇(街道、垦殖场)要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在乡镇(街道、垦殖场)能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垦殖场)直接办理;需要上报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乡镇(街道、垦殖场)要及时上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确保“应救则救”,防止“错救”、“漏救”。
要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垦殖场)适时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公布,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热线服务内容应包括:受理急难救助申请、接受急难救助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急难救助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快速向市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政府统一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
3、“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着眼于畅通困难群众求助、便于部门联合救助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以乡镇(街道、垦殖场)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有对外服务窗口的,统一悬挂社会救助受理牌和工作流程图,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做到人员到岗到位;无对外服务窗口的,乡镇(街道、垦殖场)要设立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方便群众办事。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难”功能,明确民政、教育、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同办理”职责。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救助需求,由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转介,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妥善落实。要按照“符合救助政策规定、便捷快速实施救助”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转办流程,并明确办理时限。(附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工作流程图)
4、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
接到急难救助报告或申请的乡镇(街道、垦殖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人员、“12349”热线服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为“救急难”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在当天将受理的诉求上报分管领导,签署调查处理意见,明确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救助需求,要及时履行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等程序;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救助需求,或一项急难事件需多部门联合救助的,要及时受理,并转介到相关部门协同办理。首问责任人应自始至终参与或跟踪了解急难救助的全过程,及时与求助对象沟通,告知救助办理进展情况,并对办理结果登记存档。
(三)加强慈善衔接,拓宽救助渠道。
要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在外创业致富人员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鼓励乡镇(街道、垦殖场)、基层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筹集资金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要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政策咨询、急难状况评估、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五)履行救助职责,强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六)畅通信息渠道,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构建“救急难”综合信息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财政、综治、公安、教育、人社、房管、城建、卫计、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救急难”日常工作,为“救急难”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有关要求,足额落实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为做好“救急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市民政局要联合专项救助部门开展“救急难”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定时考评。
(三)加强能力保障。
建立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提请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实施“救急难”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实施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救急难”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中“急难”申请的转介、接受工作。要落实《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3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合理配备机构编制和人员,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确保有人管事、有人负责、有钱办事。要建立健全居委会社会救助专干和村委会社会救助协管员制度,相对固定村(居)委会从事社会救助的人员,安排一定的工作补贴,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切实增强基层“救急难”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工参与“救急难”工作。
附件:1、高安市“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
2、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工作流程图;
3、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登记表。
附件1
高安市“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高安市“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开,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成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市残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救急难”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民政局承办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1、学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适合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
2、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听取全市开展“救急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分析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项(专题)走访、考察、调研活动等。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2、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做好召开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
3、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实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救助、流浪乞讨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要求,足额落实社会救助各项应承担资金,为做好“救急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服务管理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流浪乞讨或无家可归人员时,主动告知、引导或护送其与相关社会救助部门联系。
市人社局:负责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的就业救助和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救助。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儿童的教育救助。
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各专项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实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城镇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
市城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救助工作,完善残疾人救助方面的具体政策,实施残疾人救助。
五、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需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讨论审定后,向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审定;
(四)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有关情况汇报或工作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五)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总召集人签发;
(六)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和实施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六、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报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