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旗
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旗尊严。但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未按规定时间升降国旗,有的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有的国旗存在破损、污损、褪色等现象。为切实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二、凡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四、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国旗使用管理规定,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养维护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事、交通运输、教育、住建、城管、口岸等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旗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