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字〔2017〕10号
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高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管委会、场、库),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6日
高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2号)、宜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宜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安字〔2017〕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推动打非治违、隐患整治、整顿升级、强化执法为主抓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以更严格的监管、更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是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督导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三是组织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二)着力防范“六类”事故。
一要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确保每个地下矿山企业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严防地下矿山火灾事故,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督促企业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五要严防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严防边坡坍塌事故,督促露天矿山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三)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一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结合我市建设昌铜高速经济带的要求,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出台相关规定,制定关闭整治计划,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是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是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四)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一是强化《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一字〔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6〕154号)文件落实,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制度;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强化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把复工复产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二是强化停产停建企业监督执法,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一)工作安排
1.企业层面。
(1)组织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开展自查,并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2)开展隐患自查,突出防范“六类”事故,突出重点项目、区域安全检查,突出重点设施、设备隐患排查,结合防汛工作部署和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工作。
(3)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和评估,科学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件设备设施、每一个区域的风险等级,建立本企业的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4)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及时录入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实现隐患整治各环节信息清晰、可控。
(5)强化防汛管理,突出高陡边坡及大水矿山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汛期大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和防汛措施。
(6)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进行自查自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确保2017年底前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2.市级层面。
(1)严厉打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严重超设计建设期建设的行为。(责任单位:安监局)
(2)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国土局)
(3)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行业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局)
(4)对非煤矿山行业环境破坏相关问题进行检查、处理。(责任单位:环保局)
(5)在职责范围内从严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相关问题。(责任单位:林业局)
(6)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财政局)
(7)要推动企业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系统填报工作。(责任单位:安监局)
(8)督促企业按方案要求开展“三违”整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落实防范“六类”事故的措施;督促企业2017年底前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责任单位:安监局)
(9)开展停产停建矿山联合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停产停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
(二)时间安排
1.2017年7月: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
各乡镇(街办、管委会、场、库)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摸清各地非煤矿山企业情况,并按照方案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2.2017年8月至11月:集中排查治理阶段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并在2017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执法检查,市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
3.2017年11月至12月:巩固提升阶段
各乡镇(街办、管委会、场、库)要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隐患排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对照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切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填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二)强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信息传输,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执法年”和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导非煤矿山企业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秩序规范。要充分利用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街办、管委会、场、库)要于7月18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9月10日、1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7月18日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报送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彭伍生;联系电话:0795-7065080、0795-5296188(带传真)。
抄报:宜春市安委会,宜春市安监局,市政府丰勇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
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