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字〔2014〕2号
关于印发《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的通知
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相城垦殖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修改并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抄报:付命侯常委、副市长。
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5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6
2.3专家组职责………………………………………8
2.4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8
2.5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相城垦殖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
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8
2.6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8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11
3.1信息监测与监控…………………………………11
3.2预警预防行动……………………………………12
四、应急响应……………………………………………12
4.1信息报告…………………………………………12
4.2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13
4.3应急响应启动……………………………………14
4.4应急响应程序……………………………………15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16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17
4.7信息发布…………………………………………17
4.8应急结束…………………………………………17
五、后期处置……………………………………………17
5.1善后处置…………………………………………18
5.2保险………………………………………………18
5.3调查与评估………………………………………18
六、保障措施……………………………………………18
6.1救援队伍保障……………………………………18
6.2经费保障…………………………………………19
6.3医疗保障…………………………………………19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19
6.5交通运输保障……………………………………19
6.6通信和信息保障…………………………………19
6.7治安保障…………………………………………20
6.8技术支持与保障…………………………………20
6.9宣传、培训和演练………………………………20
七、附则…………………………………………………21
7.1预案管理与更新…………………………………21
7.2奖励与处罚………………………………………21
7.3预案解释…………………………………………21
7.4预案实施时间……………………………………22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西省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镇(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⑶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⑷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⑸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宜春市矿山救护队、新余救护大队二中队、高安供电公司、各产煤镇(场)人民政府、电信高安支公司、移动高安支公司、联通高安支公司。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市应急委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和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情引导。
市安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越界开采、地质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发改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应急平台项目建设的审批。
市人保局:负责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的联系及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捐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灾难中环境监测工作,对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处理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的恢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宜春市矿山救护队、新余救护大队二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组织一切力量对井下遇险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高安供电公司: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电信高安支公司、移动高安支公司、联通高安支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保障工作。
2.3专家组职责
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4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各产煤镇(场)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煤矿的各项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煤矿工作的情况,组织协调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各产煤镇(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产煤镇(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产煤镇(场)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6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镇(场)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时,若国家、省、宜春成立了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则市、镇(场)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⑴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安委办
组成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镇(场)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现场应急值守;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⑵现场应急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场)政府
组成单位:市安监局、煤矿企业、宜春市矿山救护队、新余救护大队二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到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应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⑶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组成单位: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⑷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场)政府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高安供电公司、驻高安通信运营单位、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气象、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
⑸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镇(场)卫生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负责事故灾难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⑹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镇(场)派出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⑺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安监局、镇(场)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⑻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场)政府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环保局、煤矿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亲属安置、安抚;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社会捐赠;污染物清理处置、环境恢复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⑴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安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⑵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⑷煤矿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⑸煤矿企业应及时收集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等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做好监测与监控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⑴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⑵当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通知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认为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⑶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分析,利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预警预报,当发生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采取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当发生事故预警时,应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⑴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获知事故灾难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宜春市政府、宜春市安监局、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报告。
⑶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初次报告情况不明、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3应急响应启动
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Ⅰ级),成立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⑵发生重大事故灾难(Ⅱ级),成立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⑶发生较大事故灾难(Ⅲ级),成立高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⑷发生一般事故灾难(Ⅳ级),由事发地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高安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4.4应急响应程序
⑴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②总指挥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及总指挥职责,启动Ⅳ级响应,向宜春市和省政府请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③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④事故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⑤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知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⑴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项如下:
①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组织专家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医疗、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⑵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矿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组织各种应急保障。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工作地点救援人员的安全。
4.7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
4.8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机构牵头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更好地开展。
六、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⑴市安监局请示宜春市安监局协调煤矿救护队的调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救援需要,请示省应急救援中心调动省有关矿山救护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⑵各产煤镇(场)人民政府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所属(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6.2经费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由煤矿所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6.3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救援工作。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产煤镇(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各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各有关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的信息收集,并制作通讯录发放到各有关单位、人员。确保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室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运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和保护。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6.9宣传、培训和演练
⑴宣传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⑵培训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需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有关人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
⑶演练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煤矿主要特点和易发事故的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7.2奖励与责任
⑴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⑵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过程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⑶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