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审计局2016年度全市审计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西省审计条例》,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审计机关2016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度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和宜春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重大任务为主线,以监督检查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础,重点关注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一步促进理好财、用好人、尽好职,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监督全覆盖,为促进高安新一轮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财政预(决)算审计。
1、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围绕新修订的《预算法》,重点关注全口径预算、支出预算管理和政策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决算真实性、预决算公开等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府预算体系,推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预算执行和乡镇财政结算、国库缴拨以及地税部门2015年度税收征管(抽审所属稽查分局、办税大厅、八景、石脑、龙潭、大城分局)等情况进行审计,杜绝擅自调整预算及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征税、退税等问题,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乡镇(街办)财政决算审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要求,对田南、八景、新街、建山、上湖五个乡镇的2015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在摸清乡镇财政收支总体规模、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财税政策落实情况、财政预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财政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实效性。
3、对国土资源局(含下属单位)、环保局、安监局三个单位的201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一步规范部门单位的预决算编报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4、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建陶基地管委会、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瑞阳新区建设管委会、人民医院、中医院、高安中学、高安二中、灰埠中学、石脑中学十个单位2015年度财务收支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对卫计委及下属单位的201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关注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落实八项规定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吃空饷、小金库、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等情况,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经济监管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建设项目资金审计。
1、凡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对资金来源、项目审批、税费缴纳、工程招投标、项目预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资金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重点对乡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进行审计。
2、及时跟进瑞阳新区建设项目以及东西环路路桥、火车站前综合体、昌粟高速公路连接线等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市财政投(融)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建陶基地、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性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
3、对所有使用国债、银行贷款、上级财政拨款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库除险加固、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且已完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加大对建设项目资金违规管理使用的审计、处罚力度,严格要求各建设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付款不能超过总造价的70%。对未严格按照高府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付的,一律按规定予以收缴,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建设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贯彻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江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赣经责发[2015]1号)和《宜春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抓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场)党政“一把手”的离任审计。同时,结合乡镇换届工作,对全市24个乡镇(街道、场)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场长)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为市委选好、用好、管好领导干部提供参考意见。
(四)加强专项资金和“三公经费”审计和调查。
1、对全市五保供养及五保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审计2015年全市五保供养和五保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五保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五保资金”专款专用。
2、对全市24个乡镇(街道、场)和45个市直部门单位2014-2015年度“三公经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关注“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实际执行、内部管理以及执行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情况,深入查找公用经费在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公用经费科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五)全力配合、沟通与协调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
1、配合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5个方面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创业创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节能环保等领域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和落实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对策的可行性整改意见。
2、配合审计署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深入调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况,重点关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擅自降低收费和缴费基数等影响基金安全的问题,以及影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公平性的问题。
3、 配合省审计厅对全市房地产行业2015年度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及税收征收、地税部门依规预征和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等情况,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
4、配合省审计厅对全市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扶贫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以及扶贫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5、配合宜春市审计局对我市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6、协调与配合宜春市审计局对我市2015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7、协调与配合宜春市审计局对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六)完成省审计厅和宜春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事项。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加大审计督查整改力度。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突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凡属于重大投融资审计项目、经责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专项资金审计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审计项目均实行审后跟踪督查,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对未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到位的单位或部门在全市进行审计督查通报,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九)加强对社会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为规范社会审计组织行为,根据《审计法》第三十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资金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报告的公允合法性,重点关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