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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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10月28日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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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高安市国土资源局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1、临时用地呈报表。 、临时使用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使用合同或补偿协议,占用城区规划区内土地的,需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3 4 | 许可程序 |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2、法规监察科受理。3、相关科室联审。4、局务会会审。5、局领导审批。6、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2-5元/m2 | 收费依据 | 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5号) | 联系电话 | 0795-5286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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