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高安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1、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与采矿许可审批条件相同;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工商部门核准名称文件原件; 、转让采矿权进行变更登记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采矿权转让合同及批准转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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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2、窗口受理。3、审查。4、局领导审批。5、备案。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采矿权价款:确认价。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公里·年。采矿登记费:200元/证
收费依据
财建[2006]694号,国务院令第241号
联系电话
0795-528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