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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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10月27日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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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高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许可依据 |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许可条件 | 已取得食品副食品零售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保证食盐质量的储存条件;自觉遵守盐业法规,到盐业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购进食盐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食品、付食品零售业务工商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许可程序 | 申请、审批、发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079552876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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