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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许可证
日期:2014年10月27日  作者:  字体:[] [] []
 

受理单位 

高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许可依据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已取得食品副食品零售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保证食盐质量的储存条件;自觉遵守盐业法规,到盐业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购进食盐 

申请材料 

申请书;食品、付食品零售业务工商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0795528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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